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2號債權人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債務人 蕭立瑄
蔡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