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號債務人 張思淑 連帶保證人 林志偉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葉雅雯 李佳鳳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周玉萍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陳飛宏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確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供其與新北市貢寮區漁會所訂立,自民國103年7月1日迄今之「 田媽媽 海景咖啡簡餐」營業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三份(原與其配偶共同承租經營,自105年7月1日改為債務人獨自經營)、營業稅稅籍證明一份、小規模營業人聲請之簡單損益表二紙,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瑞芳服務處營業稅核課及繳納資料一份,亦有債務人自本件聲請更生後,截至105年8月份經營成本支出收據及收支帳目明細、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貢寮區漁會調閱之債務人截至104年7月份營收報表在卷足憑,自屬真實。再觀諸債務人於105年9月21日最終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其配偶林志偉為連帶保證人,清償期間6年,依本件裁定後時程,自105年11月20日起,以每個月為1期,至少清償新臺幣(下同)6,400元,並按其長子 林毅豪 於108年7月12日即第34期,次子 林毅傑 109年10月12日即第50期各滿20歲後,分階段減少扶養費用而各按月增加清償每月4千元,共計72期,總清償金額為708,800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12.91,於每月2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向新北市貢寮區漁會承租咖啡簡餐事業之經營,係確有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已如上述。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於貢寮區福隆海邊經營咖啡館餐店,因海邊旅遊有淡季旺季之因素,經核其104年及105年上半年之平均每月淨收入,確實約為2萬2千元。其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膳食費5千元、騎乘配偶所提供之機車作為交通工具之交通費1千元、勞健保費939元、生活應變金800元,及與其配偶共同扶養88年次長子、89年次次子每人每月各4千元扶養費後,合計必要支出15,739元後之餘額約6,261元,加計其聲請更生時財產,即於瑞芳地區農會存款餘額713元、於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款310元、於中華郵政之存款5元、承租咖啡館餐事業之押租金3萬元、 於保誠 人壽之保單解約金13,177元,小計財產價值17,205元,分72期增加清償;並邀同其配偶林志偉擔任更生方案連帶保證人確保履行,提出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6,400元之更生方案,並各按長子及次子年滿20歲後,各於第34期及第50期起增加清償4千元,係將其執行業務所得扣除其自己及受扶養二子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三)則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708,800元,已逾其名下存款及保險解約金價值17,205元。且債務人之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入不敷出需配偶共同分攤,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四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均受保障。
(四)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者,係主張:清償比例過低,有違公平原則;債務人未證明其營業淨利之金額;債務人營業淨利低於財政部公布之咖啡館同業利潤標準百分之28;不知債務人人壽保險保單有無變更要保人之行為;債務人應參加政府職訓並尋找符合自身健康及經濟狀況之工作職業以提高清償金額;債務人逃避還款義務有高度道德風險,應由法院職權延長履行期限以提高還款成數;債務人二子每月扶養費過高云云。惟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已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除有該條第2項第3款但書規定之特別情事外,更生方案原則僅得為6年。本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但書所規定延長清償期為8年之情事,債權人徒以債務人尚有工作能力,而主張應延長清償期云云,顯然於法不合,故此主張本院無從採用;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時,確實從事咖啡館餐事業之經營,自無強迫債務人另覓不確定能否增加收入之其他工作之理;債務人每月分攤就讀高中及大學階段二子扶養費8千元,已遠低於常人生活標準之金額,並無認列過高之情形;又本院查無債務人或其具有保險利益之親屬有何其他人壽保險解約金可列入其責任財產;末查其咖啡簡餐事業近二年來收支明細,實際經營年平均淨收入約為每月2萬2千元亦屬確實可信,堪認債務人所經營之事業,亦無浮報支出或少報收入而有收入不實之情節。
則本院堪認債務人更生方案依法已屬盡力清償,非有債權人所述認可更生方案有道德危險或對債權人不公平之情形,故債權人主張上開不應認可更生方案之理由,均為本院所不採。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經營事業之固定收入,並審酌收支情形、及其家庭狀況,配偶擔任加油站員工,共同撫養二子,居住公婆房屋;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並將存款及人壽保險解約金價值用作增加清償,復提供其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亦在其二子分別年滿20歲後減少扶養金額而提高清償金額,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縱然未通過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仍予以認可,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預計自105年11月││20日)起,以每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6年),每期至少清償新臺幣││6,400元。各於第34期即108年8月20日、第50期即109年11月20日,長子次子分││別年滿20歲後,各按期增加清償4千元。││二、給付方式:││(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5,487,173元。││四、清償總金額:708,800元。││五、清償成數:約為12.91%。││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第1至33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6,400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受償金額│備註│├────────┼──────┼────┼──────┼────────┤│花旗(台灣)商業銀│41,174元│0.75%│48元│││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564,276元│10.28%│658元│││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3,563元│4.26%│272元│││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4,843元│2.64%│167元│││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18,429元│7.63%│488元│││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864,410元│33.98%│2,175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4,679元│5.37%│344元│││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39,323元│2.54%│163元│││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29,657元│4.19%│268元│││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5,612元│0.1%│7元│││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81,854元│5.14%│329元│││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1,015元│19.15%│1,226元│││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18,338元│3.98%│255元│││有限公司│││││├────────┴──────┴────┴──────┴────────┤│叁、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第34至49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10,400││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受償金額│備註│├────────┼──────┼────┼──────┼────────┤│花旗(台灣)商業銀│41,174元│0.75%│78元│││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564,276元│10.28%│1,069元│││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3,563元│4.26%│443元│││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4,843元│2.64%│274元│││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18,429元│7.63%│793元│││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864,410元│33.98%│3,534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4,679元│5.37%│559元│││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39,323元│2.54%│264元│││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29,657元│4.19%│435元│││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5,612元│0.1%│11元│││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81,854元│5.14%│534元│││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1,015元│19.15%│1,992元│││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18,338元│3.98%│414元│││有限公司│││││├────────┴──────┴────┴──────┴────────┤│肆、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第50至72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14,400││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債權人名稱│債權總額│債權比例│受償金額│備註│├────────┼──────┼────┼──────┼────────┤│花旗(台灣)商業銀│41,174元│0.75%│108元│││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564,276元│10.28%│1,481元│││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3,563元│4.26%│613元│││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44,843元│2.64%│379元│││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18,429元│7.63%│1,098元│││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1,864,410元│33.98%│4,893元│││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94,679元│5.37%│773元│││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39,323元│2.54%│366元│││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229,657元│4.19%│603元│││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5,612元│0.1%│15元│││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281,854元│5.14%│740元│││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1,015元│19.15%│2,758元│││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218,338元│3.98%│573元│││有限公司│││││├────────┼──────┼────┼──────┼────────┤│總計│5,487,173元│100%│708,800元││└────────┴──────┴────┴──────┴────────┘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