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6789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7日下午2時4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
參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
個月,當月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二個月,當
月給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逾期第三至第五個月,按月給付
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
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