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66號聲請人 陳濬承代 理人 賀華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但育緗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1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為6,120元)。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即具體說明何謂入不敷出、生活所需?)。並提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財產目錄狀況: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間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二)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若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聲請人並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聲請人陳報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內之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一)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與何人同住,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電、瓦斯、網路第四台費用)?每人分擔比例為何?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三)請就聲請人所陳報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明細及提出最近4至6個月以上之帳單明細,並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有高於新北市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必要性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五、據聲請人所提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692,988元,必要支出為713,664元,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
六、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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