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被告甲○○並曾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斷、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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