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簡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能揚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3932號、104年度偵字第2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六月八日所為一○五年度審訴字第三七一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能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8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明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