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4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40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3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如附表所示等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97年度審簡字第2751號、編號2、3:97年度易字第1006號),其中編號2、3之罪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2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燦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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