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小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小調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小調字第18號聲請人 江婉青 上列當事人因給付薪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惟就其聲請調解之勞資爭議,業經基隆市政府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所提107年3月
2日基府社關參字第1070011337號函所附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得據以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無再行向本院聲請調解必要,故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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