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2號聲請人 張仁暉孟冬玫 繼承人聲請人 張仁宇 即孟冬玫繼承人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系爭股票之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臺端所提為持股證明書,非掛失證明)
二、提出孟冬玫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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