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6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645號聲請人 丞瑋 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祿 訴訟代理人 江致毅 主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6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採購部 陳建良 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09年12月15日100,000元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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