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5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黃于真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曾韻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