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07號上訴人順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甲○○、辛○○、乙○○、丙○○、戊○○、丁○○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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