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簡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沈瑞雲 被告 袁倫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5年度桃簡字第21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許容慈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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