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613號

原告 蔡雯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菀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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