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5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葉春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葉春和於民國93年0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0元整,其中本案原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失,誠祈見諒;故僅提出本票為本案借貸關係之依據,本案原以本票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案,茲因該本票裁定已罹於時效,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06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