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親字第39號聲請人 鄭宗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再雄 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鄭再雄之真正住居所。
二、鄭再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