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27號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胡詩遠 住○○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竹東郵局、竹東長春郵局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新竹縣,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