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補字第212號
原 告 廖敏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仁祥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2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