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氏玉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丁氏玉霞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丁氏玉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408號被告丁氏玉霞
女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嘉義縣義竹鄉○○村○○○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氏玉霞明知飲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先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21時許,在臺南市善化區某處,飲用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致交通公共危險之故意,於同日23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欲返家,嗣行經臺南市○○區○○○道路299.1公里處時,因不勝酒力而撞及前方由 陳榮鴻 所駕駛、在該處停等紅燈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於102年1月1日凌晨1時06分許,以呼氣法測得丁氏玉霞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4毫克,顯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氏玉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認屬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乙份存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所犯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丁氏玉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檢察官何珩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書記官吳耿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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