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05號
原告 陳招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村和 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書記官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