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簡字第4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道會
法定代理人 柯伊諾.拉斌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 律師
被 告 張世興
訴訟代理人 張育禎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當事人中關於財團法人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
宣道會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原住民宣
道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