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邁阿密星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昶甫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343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18日上午9時3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日
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柒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繳費明細表、建物登記謄本、住戶規約
、經濟部函、高雄市苓雅區公所函、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