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2號債權人貝多芬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素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穎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傅素貞為貝多芬園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載明其任期。
㈡請提出①臺中市○區○村路○段○○○號13樓之8建物登記第
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劉穎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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