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90號上訴人即被告瑄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奎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豐智慧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記官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