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487號聲請人 黃文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等間請求確認選舉無效等再審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06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06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是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6日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業於同年月16日生效。雖聲請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94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2日寄存送達於上開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於同年月22日生效。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滕允潔法官李瑜娟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