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71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4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為命禁止直
接或間接騷擾行為之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乙○○
之兄」更正為「乙○○之弟」,及於同欄第四行「民國」之
後補載「(下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
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法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蔡宜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
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
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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