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4號聲請人 李碧娥 非訟代理人 李碧真 相對人 林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幸宜於民國101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3,200,000元,約定有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1年8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前揭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屆期未獲清償,計尚欠本金3,200,000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中山││1436│建│00│01│76.00│1071/10000││├──┼───┼────┼────┼────┼────────┼─┼──┼──┼──────┼─────────┼──────┤│002│彰化縣│彰化市│中山││1436-1│建│00│01│68.00│1071/10000││└──┴───┴────┴────┴────┴────────┴─┴──┴──┴──────┴─────────┴──────┘┌─────────────────────────────────────────────────────────────┐│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84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421│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中│10層鋼筋混凝土│2層,157.00│陽台,22.0│全部│共有部分:中山││││正路1段286號2│山段1436、1436│造住家用樓房││2││段1478建號,權││││樓之2│-1地號│││││利範圍922/1000││││││││││0;中山段1479││││││││││建號,989/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