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6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珠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請求新臺幣150,105元之事實理由為何?及利息請求是否有誤(依貴公司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借據,非信用卡申請書,另請求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未合邏輯,亦與借據所載不符。)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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