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告 利楉喬

訴訟代理人 蔡玉燕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靚世紀 醫美診所即 林家生 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第77-14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11萬6,346元、資遣費6萬9,344元、提繳勞工退休金5,994元,共計19萬1,684元,原告應徵裁判費2,800元,暫免徵收2/3即為1,8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另原告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4,500元,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5,433元(2,800-1,867+4,500=5,4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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