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旺利利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青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陸羽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易字第8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如附表所示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2、3項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又司法院105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上開法文所稱「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係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3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以及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等情形。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為確認筆錄與錄音是否相符,及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筆錄是否漏記等原因,爰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本院歷次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上開筆錄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附表:
一、106年11月6日準備程序
二、106年12月25日準備程序
三、107年1月15日準備程序
四、107年2月23日準備程序
五、107年3月23日準備程序
六、107年4月30日準備程序
七、107年6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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