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01號聲請人 林騰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童軍陽明山活動中心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修正後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童軍陽明山活動中心捐助章程」及上開章程之新舊條文對照表(聲請狀所附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童軍陽明山活動中心董事會捐助章程」及該章程之新舊條文對照表,與本件聲請變更之章程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