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利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凌志 被告 吳宜佳 (原名 吳秀蘭 )上列被告吳宜佳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8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利濤企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祐立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