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24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司促字第 524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2494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債 務 人 楊昆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昆霖於民國93年05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0月18日止累計121,959元正未給付,(其中68,887元為本金, 48,731元為利息,4,3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52494號利息: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楊昆霖 │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68887 │ │0月19日 │ │算之利息 ││ │元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