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 羅淑真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克仁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