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 被告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鏜榮 被告 黃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柒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附表編號4至編號15所示借款債權之利息,原均依照年息2.67%請求,嗣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行言詞辯論時變更均依各契約約定之利率即原告指標利率(季調)機動調整,屬聲明之擴張、減縮,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經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旋門公司)於民國103年6月10日邀同被告黃鏜榮、黃妙娟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定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約定就被告凱旋門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凱旋門公司自105年12月19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8,773,448元,部分借款之清償期展延至107年7月31日止,上開借款均已於107年7月31日到期,屢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本金8,773,4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黃鏜榮、黃妙娟為被告凱旋門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保證書1件、授信約定書3件、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15件及展期約定書12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7-217頁),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人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773,4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違約金│├──┼─────────┼───────────────────┼───────────────────────┤│1│207,500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0.1%計算之利息。│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13,000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年息0.1%計算之利息。│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87,000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0.1%計算之利息。│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859,264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5│386,015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6│1,050,976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7│453,189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8│468,424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9│1,100,818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0│503,277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1│625,213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2│374,363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3│363,074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4│321,745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5│759,590元│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自民國107年6月16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5日止,││││息2.67%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指標利│按左開利率10%,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率《季調》機動調整)。│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