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逾期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4號原告常暉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賢德 原告高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盛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原告與被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間返還逾期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32,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