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05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彭胡家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壹拾伍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零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柒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