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39號債權人 李橋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奕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姓名蔡奕「」。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萬元之計算方式(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欠繳民國(下同)109年11、12月之租金。然依釋明文件所示,租賃契約書每月租金為1萬7千元,租賃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又債務人已繳納部分租金4千元,且租賃契約書第五條所示,債權人已收3萬元作為押租保證金,此保證金是否已退還債務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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