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6號原告 吳定豐 被告 曾淑蘭
曾奔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8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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