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志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6年09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48,032元、200,000元,均約定自民國106年09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09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均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11日止累計129,865元(其中128,330元為本金;1,5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71,999元(其中170,369元為本金;1,6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未給付,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