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9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信志 即 許維華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福成 即許維華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以新臺幣伍仟元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