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77號、110年度執他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貳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曾明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20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28日死亡,經本院於110年10月29日以110年度易字第88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110年11月30日確定等情,有前揭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在卷可稽。
㈡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032公克、驗
後淨重0.020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10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732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10偵1820卷第32頁),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上開包裝海洛因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海洛因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