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2號上訴人 洪吉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年度醫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醫事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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