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新北市泰山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渤清 非訟代理人 林靜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清雲 (即 盧文進 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被繼承人盧文進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四、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