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90號

原告 許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 黃建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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