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90號
原告 許修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 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告 黃建中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