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765號

原告 陳聖仁

被告 張獻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既位於「新北市新莊區」,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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