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亞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件:
一、聲請人與聲請人父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父母之101年、102年度綜合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三、請提出與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計膳食費4,200元、衣物費500元、水電瓦斯費2,500元、電視收視費500元、清潔品及雜支費500元、交通費3,000元、行動電話費400元及扶養費16,200元(含雙親、二名女兒)等支出相應之繳費證明;如有在學者,請提出在學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父母近一年所有醫療費用單據,並請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相關佐證。
五、聲請人之子女 林家霖 、 張佳云 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95年與萬泰商業銀行之協商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之95年至97年度之申報綜合所得稅資料。
八、請釋明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承租人 林雅珍 是否與聲請人共同居住於租屋處?如有,如何分擔租屋費用?
九、聲請人於95年間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嗣因故毀諾,請說明:
㈠聲請人毀諾前後之收入及支出狀況有何變動?有何不可歸責
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並請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文書、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註記薪資明細之存摺影本等)。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列出必要支出項
目及數額(如膳食費、租金、水電、瓦斯費等),並提出繳款收據等件。
十、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