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調字第106號
聲請人 林鈺馨
相對人 吳軍 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對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並附繕本到院,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未記載對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尚待補正,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