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0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00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0055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林秀君 債務人 陳麒仁 0000000000000000
陳薪元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陳麒仁(原名 陳春結 )、陳薪元(原名 陳春億 )之投保資料後執行,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之戶籍址係在新北市三峽區、新北市蘆洲區,皆非在本院轄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戶役政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朱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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