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162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期限5年,約定利息按年息2.78%計算,若債務人未依約定按期清償借款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借據乙紙交與債權人收執。
二、詎料債務人自99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